事件回放:王先生在移动公司网点办理了家庭网套餐服务,自己使用主卡号码,并将3个绑定的副卡号之一交由儿子小明使用。2016年3月,小明在父亲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疯狂使用手机上网,并以短信方式订购了流量加油包,产生流量费总计达5529.8元。王先生对移动公司开通该流量包的流程及操作提出质疑,并且认为还在读高中的小明未满18周岁,他向移动公司申请开通流量包业务而产生高额流量费的行为已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据此,王先生向上海普陀法院起诉移动公司,要求返还5529.8元通信费。日前,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该案中,主卡号码及副卡号码均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因此王先生才是接受电信服务的主体,王先生将副卡号码交由其儿子小明使用,属于对该号码自行处理的行为,小明与移动公司之间并不因此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况且,小明已近17岁,其拨打客服电话要求开通上网功能等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故无须征得作为法定代理人王先生的同意。小明使用本机号码拨打客服电话,并正确提供注册登记的号码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移动公司依其申请为该号码开通上网功能并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王先生要求移动公司退还电信服务费用的诉请缺乏依据。 卢燕 施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