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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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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是否属于作品
其所有权由学校还是本人享有
谢胜军 肖湘晖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胜军 肖湘晖

案例:高某系小学教师,从1990年至2002年在某小学教学,每学期均按学校安排编写和上交教案,先后交给学校教案本48册,而学校仅归还了其中4册,其余44册教案本均被学校作为废品私自处理。高某认为,学校擅自处理教案本构成侵权。高某于2002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返还教案本并赔偿经济损失。学校认为教案虽然是高某独立完成的,但是高某在将自己的理念和见解变成独创的设计方面有所欠缺,不排除有些内容是抄袭的,不属于作品。并且,教案属职务作品,其所有权应由学校享有,故学校对教案的处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最终判决:一、学校私自处理高某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高某的著作权;二、学校赔偿高某经济损失5000元。

律师评析:该案争议的两个主要焦点问题是:

一是关于涉案的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独创性不是首创性,不是要求作品具有类似专利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即所谓“最新”、“第一”,而是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作品描写的主题是相同的,但内容的表达应具有区别于他人作品的特异性,而不管作品创作的先后、作品的形式。学校未就该内容系抄袭这一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认为高某的教案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

二是关于涉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涉案的教案是高某为完成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高某编写教案虽然利用了学校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教案本、场地等),但主要是依靠高某的智力创作,涉案的教案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因此,涉案的教案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高某享有,学校在未经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高某的教案,导致教案本灭失,侵犯了高某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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