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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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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风雪不能成免责理由

问:我是某果品公司的员工,某运输公司和我公司今年春节前签订了一份从新疆运输鲜果到长沙的运输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不久,我公司从当地气象部门得知,春节前一个月左右可能有一场暴风雪。果品公司随即提醒运输公司,在暴风雪前将鲜果抢运过来。可运输公司没有当作一回事,致使运输期间,运果车辆被阻在风雪路上,损失严重。我公司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以暴风雪属不可抗力予以抗辩,请问他们的理由成立吗? 长沙市民 王先生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王先生来信中所说的暴风雪,并非不可预见,所造成的后果并非不可避免。事先气象已有预报,对方已有提醒。即或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路中鲜果的损失,出于人为的防护不足,“不可抗力”本身对鲜果损失影响甚小,因此运输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答复者为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黄松顺律师

电话:84329693 手机:1375518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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