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某局工作人员沈某接受熟人宴请,因饮酒过量造成急性重度酒精中毒而死亡。2009年8月10日,道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沈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85%)责任,对沈某负有提醒与救助义务的8人共同承担次要(15%)责任。
家住道县蚣坝镇的个体运输户江某因孩子满月,于2008年6月30日晚上在家宴请宾客。沈某应邀于当日中午和晚上均前去喝酒。由于客人较多,江家场地有限,有一桌酒席摆到了邻居周某家。晚上,沈某和另外6人坐在周某家中吃饭。沈某在餐桌上喝了不少酒,周围的人未及时劝阻。过了一会儿,沈某忽然因重度酒精中毒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2009年5月27日,沈某的妻子和儿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房主周某、宴会举办人江某、与沈某同桌就餐的人,连带赔偿因沈某醉酒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的70%,即16万余元。
经公开开庭审理,道县人民法院认为,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会危及自己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但仍然大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85%)责任。宴会举办人江某、房主周某、与沈某同桌的6人,负有提醒与救助义务,故应负该案的15%的次要责任,即3.27万余元,并另外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两项合计3.67万余元,由周某等8人各赔偿4590元,其中周某自愿赔偿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并驳回沈某的妻子和儿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传美 胡英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