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记者 张小弓
8月17日,拿到江永县法院的一纸判决,卢琳满意地笑了。去年2月8日,卢琳与同县居民李丽订婚。按照当地的习俗,卢琳送给了李丽14172元彩礼钱。订婚后,卢琳与李丽一起去深圳打工,但双方上班的地方相隔较远。由于缺乏交流与沟通,今年2月,两人解除了婚约。卢琳因此要求李丽退还彩礼钱,却遭到了拒绝。气愤不过的卢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未能结婚,女方应当返还彩礼。遂依法判决李丽返还全部彩礼。
该案主审法官李燕表示,彩礼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在农村,订婚约、送彩礼往往被许多人错误地当作结婚的一道“必经程序”。婚后一旦双方“反目成仇”,要求返还彩礼就必然提上“议程”。而在近年,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为此,记者请李燕法官结合具体案例,为读者说说彩礼那些事儿。
新婚一月即离婚
返还彩礼获支持
2005年4月,永州市民张军与冯菲经人介绍认识,双方都同意进一步相处。同年10月,冯菲提出要一套高档首饰,张军买了白金耳坠等价值1.6万元的礼品。不久,冯菲要求张军拿出彩礼5万元。2006年1月10日,张军在父母及介绍人的陪同下来到冯菲家,将5万元现金和所购买的首饰、新购的黄金项链等一并交给冯菲。不久两人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2006年2月举行婚礼。同年4月,冯菲以“还需要再适应张军”为由回到了娘家,与张军正式分手。2008年4月,张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他与冯菲的婚姻无效,并要求对方退还所收高额礼金。
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冯菲所购电视机及其他结婚用品归冯菲所有,由张军给付冯菲一套西服款及瓜子等物品费5000元,冯菲返还张军彩礼5万元,张军所赠首饰归冯菲所有。
考虑特殊情况
法院判返一半彩礼
2008年5月,安化县男青年孙健和女青年管静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订婚习俗,男方付给女方3.5万元彩礼钱。10天后,两人登记结婚,并约定于今年4月举办婚礼。然而,婚礼还没有办,两人因产生矛盾闹起了离婚。由于女方不退还男方订婚时给的彩礼钱,孙健将管静告上法院。孙健称登记后他与管静之间产生矛盾且难以沟通调和,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要求管静退还3.5万元彩礼钱。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关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孙健认为两人虽已登记但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而管静则认为两人登记后就是夫妻,也就是开始了共同生活,虽然没有长时间住在一起,但两人毕竟有过夫妻生活且发生过性关系,一旦离婚会对她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法院综合双方的情况后认为,男方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返还彩礼的规定,但是女方离婚后也会对其今后生活形成影响,因此,女方应该返还部分彩礼。最终判决,孙健和管静离婚,管静返还给孙健彩礼款1.75万元。
退还彩礼
不赔“青春损失费”
今年25岁的小陈在2006年春天结识了同在长沙一家工厂的20岁女孩小红,两人陷入热恋之中。转眼到了农历新年,双方家长合计决定举办订婚仪式,小陈父母特地给小红家送去了2万元彩礼。但没过多久,小陈和小红就因性格不合发生了争吵,随后便分了手。分手后,小陈向小红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小红则认为她与小陈发生过同居关系,还曾经流产,自己为此付出青春年华,彩礼岂有退还之理?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解除婚约,被告理应将彩礼返还给原告。结合原、被告间发生过同居关系及被告曾流产的事实,酌情认定被告返还部分钱物。因双方是自由恋爱,故被告有关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退还彩礼有法可依
因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李燕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