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说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写真

第03版
乐呵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旧版数据 | 点击进入湖南在线
2009年7月3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你问我答

儿子被同学打伤

能否要求其家长

赔偿精神损害

郴州读者谢先生问:我儿子在学校被几个同学给打伤,我决定到法院起诉他们。请问,起诉时,几个学生的父母应该列为被告还是加害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我能否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答复:未成年人被其他未成年人伤害进行诉讼时,法院应把加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即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还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其予以救济。因此,只有你的儿子精神损害严重,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抢走他人欠条

是否构成犯罪

长沙读者张先生问:2008年3月,李某给我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我曾多次向李某催款,李某以无款为由推托不还。不久前,我到李某家中索要欠款,谁知李某趁我不备将欠条抢走。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答复:根据你的陈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刑法》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刑法对“欠条”是否为财物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理论上讲,“欠条”是一定财产利益的载体,具有财产性。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替他人保管物品被盗

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长沙读者王女士问:我和朋友一起外出,临行前她因东西多,包里放不下,就把她的一个照相机放在我的包里,我没有拒绝。可在出差途中我的包被偷走,丢失的东西包括我的钱包和她的照相机。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答复:《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你只要证明你在保管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
报料热线  (0731)4329342 4329691 4329697      报料信箱  jtdbbjb@163.com       广告热线  (0731)4329326 4329522 4326360     传 真  (0731)4326359
发行热线  10101010      免费电话 限座机     发行投诉  (0731)4329777     邮 编  410071    零售每份:1元     全年订价:60.00元
   第01版:头版
   第02版:写真
   第03版:乐呵
   第04版:热线
   第05版:宝贝
   第06版:说法
   第07版:语文
   第10版:文摘
   第11版:职场
   第12版:休闲
   第13版:汽车
   第14版:创富
   第15版:名人
   第16版:3G
二手房交易如何防陷阱
你问我答
坡上停车忘拉手刹 溜车撞人司机领刑
恋爱不成竟诽谤 有妇之夫进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