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被同学打伤
能否要求其家长
赔偿精神损害
郴州读者谢先生问:我儿子在学校被几个同学给打伤,我决定到法院起诉他们。请问,起诉时,几个学生的父母应该列为被告还是加害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我能否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答复:未成年人被其他未成年人伤害进行诉讼时,法院应把加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即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还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其予以救济。因此,只有你的儿子精神损害严重,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抢走他人欠条
是否构成犯罪
长沙读者张先生问:2008年3月,李某给我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我曾多次向李某催款,李某以无款为由推托不还。不久前,我到李某家中索要欠款,谁知李某趁我不备将欠条抢走。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答复:根据你的陈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刑法》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刑法对“欠条”是否为财物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理论上讲,“欠条”是一定财产利益的载体,具有财产性。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替他人保管物品被盗
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长沙读者王女士问:我和朋友一起外出,临行前她因东西多,包里放不下,就把她的一个照相机放在我的包里,我没有拒绝。可在出差途中我的包被偷走,丢失的东西包括我的钱包和她的照相机。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答复:《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你只要证明你在保管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