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动平台企业公平制定劳动规则、依法合规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湖南省政府《关于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情况的报告》,截至2025年9月,湖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约380万人,接近全省劳动年龄人口的十分之一。该群体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鲜活动力,但伴随用工模式灵活化、用工关系松散化,劳动关系界定难、监管处置难等新型治理矛盾不断凸显。部分经营主体以合作协议、承揽协议、劳务外包等名义刻意规避法定用工义务,变相弱化劳动关系认定,导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社保保障、工伤维权等合法权益缺乏有效兜底。鉴于此,应构建面向新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治理新模式,以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坚持党建引领,推进系统施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断增加,让传统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应系统施策,改变其长期处于“多头管理、权责模糊”的劳动关系治理状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加强党建引领。积极构建党组织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有法治保障的劳动关系工作体制,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关系标准认定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利益问题作为基层党组织的常态议题,建立诉求收集、分类及回应的闭环,将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加强协商协调。应形成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人社部分协调联动、政府依法调整的工作格局。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推动人社、工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形成“发现问题—多部门协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闭环,共同研究劳动关系重大问题,提高治理效能。比如,湖南人社、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发力,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定期会商等协同工作机制,2024年以来推动签订新业态领域集体合同260多份,覆盖劳动者近9万人。
加强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截至目前,湖南已累计建成工会驿站5000余家;长沙市建成新就业群体“红色之家”近300个。“为外卖骑手等户外劳动者新建1000家爱心驿站”被纳入2026年湖南省政府十大重点民生实事。
完善治理机制,优化政策供给,保障事实劳动关系
破解新业态用工认定堵点,应从认定标准、社保覆盖、公共服务三方面综合施策。
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面对平台用工时暴露出滞后性与非契合性,导致新就业群体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为此,应结合平台用工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将新形态就业群体劳动关系的认定从形式标准转向事实标准、从先认定关系转向先补齐保障,尽可能将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范围之中。比如,2026年7月1日起湖南正式实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四大行业,平台按标准缴费,就业人员无需以确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即可享受职业伤害保障。
拓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应打破劳动保护与劳动关系的捆绑,以是否参与职业劳动为标准,保障从业者的基本权利,通过灵活参保、分段缴纳、跨平台累计等方式降低新就业群体获取社会保障的门槛。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明确提出,将从健全社保体系等五个方面持续发力,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建议“适时开展立法、修法”。从政策文件到地方立法,湖南正在为新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治理铺设从“应急”到“长效”的制度化轨道。
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好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完善医疗、教育、普惠托育等相关政策,为新就业群体提供精准支持,为他们织就“安全保障网”。例如,湖南开展“技兴三湘一人一技”职业培训计划,让每一位有就业和培训意愿的劳动者都能接受技能培训,实现“一人一技”目标。
夯实多元共治,凝聚协同合力,持续规范劳动关系
应搭建协同治理体系,依托企业、基层队伍、从业群体三方联动,持续推动劳动关系规范化。
强化企业规范用工指导。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推广使用适应行业特点、紧贴新就业群体需求的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根据用工事实等依法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明确最长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等劳动标准要求,明确不同用工形式下的责任分担,确保依法合规用工。
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畅通劳动关系“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保障,是提升新就业群体劳动关系基层治理水平的关键力量。应依托常态化业务培训、分级管理考核机制持续建强这支队伍,并支持其下沉企业、平台站点一线开展纠纷调解、政策宣讲,就近就地化解用工矛盾纠纷。
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身份转变。应充分吸纳外卖骑手、货运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参与基层治理议事协商,畅通其诉求表达渠道,赋予这一群体建言献策、监督评议的参与权限,引导其主动参与行业自律、矛盾调解与城市服务,实现从“被管理者”到“共治共享者”的身份转变。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南科技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