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玉乔
保险业在当今中国既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也出现了不少乱象。人们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多,政府对保险的政策赋能日益增强,保险业的重要性充分凸显,其发展动力强大,各种动因成就了保险业当前的大好局面。然而,由于保险伦理的作用没有充分凸显,保险业发展缺少正确伦理价值引导,伦理失序也成为保险业的突出问题。为引导我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健康发展,建构和倡导保险伦理势在必行。
保险伦理的初心是人类的仁爱之心
保险伦理的定义与保险的复杂含义紧密相关。保险具有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等类别,每一种保险又具有复杂的细分种类。例如,人身保险又可以区分为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既有相通的一面,也有不相通之处;换言之,它们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体。保险具有复杂含义,保险伦理也具有复杂性。可以说,有多少种保险,就有多少种保险伦理形态。保险伦理可以区分为一般意义上的保险伦理和特殊意义上的保险伦理。我们探究保险伦理的一般定义,聚焦的是前者。
保险是基于人类仁爱精神而产生的一种行业。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有些风险超出了个人的承受能力,因而需要同胞来负担或共担,这是保险业能够产生的根本原因。人类是伟大的,但我们也具有局限性、脆弱性。在突如其来的巨大风险面前,我们常常有强烈的脆弱感、无奈感、无力感。如果同胞不给予我们关怀和帮助,很多风险会让我们不知所措。保险的出现,为我们分担风险提供了有效途径,也确实能够帮助我们化解很多风险。
保险具有伦理初心,这就是人类的仁爱之心或仁爱精神,也为保险伦理的产生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伦理基础。保险伦理固然是多种力量综合作用的产物,但保险的伦理初心是“原始动因”。所谓“原始动因”,就是原动力、根本动因。它的存在可以追溯到人类的源头或起点,作为人类伦理精神基因的重要因子而存在,是人类伦理文化主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伦理精神谱系发挥着重要建构作用。
基于保险之伦理初心形成的保险伦理是一种关于保险的伦理观念。伦理观念即善恶观念。作为一种伦理观念,保险伦理体现人类对保险的善恶价值认识、善恶价值判断和善恶价值选择。人类将其善恶价值认识、善恶价值判断和善恶价值选择投射到保险活动之中,赋予其伦理价值属性,从而导致保险伦理的产生。如果说保险伦理是一种善恶观念,它一定不是一种单一的善恶观念,而是多样性的善恶观念;它一定具有时代差异性和民族差异性,不同时代的保险伦理观念相差甚远,不同民族的保险伦理观念也不尽相同。
保险伦理是规约人类保险活动的伦理规范
有些人将“保险伦理”与“商业伦理”混为一谈。此观点源于这样一种误解:保险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对保险的伦理规约也只能在商业伦理的范围内来认识、理解和把握。
上述误解具有严重危害性。它不仅仅混淆了保险与商业、保险伦理与商业伦理,更重要的是屏蔽了保险和保险伦理的本质内涵。在这种误解中,保险被视为纯粹的商业行为,保险伦理则被当作商业伦理的子系统,其结果是矮化了保险和保险伦理。当保险被当作纯粹的商业行为,其核心要义是商业利益,而不是仁爱主导的伦理精神。当保险伦理被当作商业伦理的子系统,它的基本伦理问题则被归结为商业与伦理的关系问题,而不是保险与伦理的关系问题。
商业伦理主要是规约经商者或商人的伦理规范。在商业伦理领域,商人是第一道德主体,顾客是第二道德主体。商人之所以是第一道德主体,是因为他们是商业的主导者。他们或者自己生产商品,或者从其他生产商那里获取商品,然后将那些商品销售给顾客。他们掌握着关于商品的一手数据,对商品的品质、性能有着系统的了解。相比较而言,顾客对商品的了解是非常有限的,他们往往只能依靠商人的介绍和宣传来了解商品的品质和性能。在商业伦理领域,商人的道德主体性远远强于顾客。正因为如此,商人能否讲道德,这是商业伦理的关键所在。商人是商业伦理的真正主动者,而顾客则只是商业伦理的被动者。
保险伦理确实有别于商业伦理。它更像一种社会保障伦理。与商业伦理不同,它不是以强调商业的伦理性作为核心价值,而是以强调保险的伦理性作为核心价值。商业的伦理性建立在人类对商业的伦理价值认识、伦理价值判断和伦理价值选择基础上,而保险的伦理性建立在人类对保险的伦理价值认识、伦理价值判断和伦理价值选择基础上。商业和保险都具有伦理性特征,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具有相同的伦理性特征。商业伦理主要是商人的职业伦理,而保险伦理并不是投保人的职业伦理。它是一种规约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众多保险主体的社会保障伦理。
保险伦理是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作为根本伦理价值目标。它涉及保险公司的利益,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但这不是它进行伦理运思的重点。保险的伦理初心决定了保险伦理的伦理运思路径。在保险伦理中,维护投保人的道德权利是重心所在。保险伦理不是以规约投保人的行为作为重点的伦理形态,而是以规约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行为作为重点的伦理形态。它自始至终都把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放在最突出的位置,重点维护它。当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的利益应该受到优先考虑、保护。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类既能够同甘,也能够共苦。这是人类的伟大之处、高尚之处。人类在同胞陷入危难之时不会袖手旁观,更不会落井下石。虽然人类有时也会自相残杀,但是我们绝大多数时候是在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相互成就。保险伦理就是一种以促进人类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相互成就为主要伦理价值取向的伦理形态。它是一种互助伦理、一种社会保障伦理,旨在救人类于危难之中,救人类于苦难之中,救人类于灾难之中。
保险伦理是以投保人为中心的伦理价值体系
保险伦理是一个伦理价值体系。它由一系列伦理价值构成。在保险伦理的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的是以投保人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保险业不以赚钱为根本目的,也不应该以赚钱为根本目的,而是以实现“扶危济困”的伦理价值诉求作为根本目的。它具有伦理初心,并且将其贯穿于它的内在精神灵魂之中。保险伦理就是人类为保险业塑造的精神灵魂。
保险伦理不是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伦理价值体系。保险公司是保险伦理的重要主体,但它不能也不应该被置于保险伦理世界的核心位置。保险公司是保险产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是服务型企业,不是商业型企业。它可以赢利,但不能以赢利作为根本目的或唯一目的。它可以把赢利放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地位,但不能把赢利放在企业发展战略的根本地位或核心地位。它应该受到保险伦理的严格约束,不能贪得无厌、不择手段地赚钱。
如果保险公司被错误地置于保险伦理世界的中心位置,保险伦理完全可能被工具化。很多保险公司把保险伦理当作一种可利用的工具,要么用其美化它们的企业形象,要么用其来掩盖它们的商业欺诈行为。这也是当今世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缺乏信任、不少保险公司声誉不高的重要原因。在有些领域,如果不是政府强制地要求投保,绝大多数险种的市场会变得非常狭窄。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绝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投保人之所以投保,不是为了将他们自己变成保险公司的被管理者,而是为了彰显他们从社会获得帮助、服务的权利。保险只不过是他们获得社会帮助、服务的合法途径而已。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会因为投保金而结成商业关系,这是他们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最重要的方面。从根本上来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一方面,保险公司的根本职责是维护和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不是侵害他们的利益;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应该对保险公司给予应有的道德尊重,因为后者是他们的服务者,为他们提供了服务。
坚持以投保人为中心是保险伦理的核心价值理念。在保险伦理中,保险公司应该始终处于背景地位,而不是始终处于前景地位。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在于,一些保险公司总是试图占据前景位置,而把投保人“赶入”背景位置。保险公司的张扬以及投保人的退隐,是当今保险业基本格局的重要特征。它是一种错位的格局。保险公司站错了位,挤占了投保人的位置,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反思的伦理问题。在当今保险领域,不少保险公司掌握的权力是掌控性的。它们是保险业的游戏规则制定者,又是保险业游戏规则的执行者。由于将“立法权”和“执法权”集于一身,它们实际上充当了保险业的“统治者”。它们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都是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被打上了利己主义的烙印。一旦它们将保险伦理变成一套以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主导的利己主义价值体系,保险伦理就失去了它的本质。建构保险伦理,应该将保险公司从保险业的“中心”位置拽下来,把投保人请上去。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