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立槟 张雪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局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定位和现实意义进行阐释,深刻揭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旗帜鲜明地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使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达到新的高度,从而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筑牢改革底线。安全是不能漠视的“红线”,更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尤其是网络安全、金融安全、社会安全等人民群众关系紧密的重点领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比如,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要提高投资、集资、理财等金融公司和项目准入资质,严防以金融公司、创业项目等为“外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同时,对充值、预售等“先付后买”行为,要通过加强经营主体资金的动态监管,防止出现“套现跑路”行为。在用法治守护社会安全方面,一方面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拐卖妇女儿童、暴力殴打他人等暴力犯罪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要依法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深化、做实群众信访件件督办回复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包案化解等制度实施,对矛盾问题分类、分级别及时解决,以源头治理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规范权力运行是法治的客观要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破除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力的体制机制障碍,有效激发市场内在动力和活力。比如,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企业,可考虑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为民营企业发展鼓舞信心。当前,经济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要与时俱进,顺应市场发展需要,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加强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不断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增进民生福祉。“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以法治为改革提供坚实保障,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既要坚守为民初心、站稳人民立场,在立法项目的选择上呼应群众需求,在制度设计上回应群众期待,也要提升司法公开程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分别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长沙市基地特约研究员、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长沙市基地特约研究员、长沙市委党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