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聂华(化名)是湖南华洋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的一名驾驶员,几年前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让聂华家属不解的是,出事车辆购买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承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却拒不赔付,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案例】
2019年8月21日下午,聂华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车在浏阳至洪口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聂华驾车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负全部责任。聂华入院治疗,后不幸身亡。
经司法鉴定,聂华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力衰竭,心搏骤停;而交通事故外伤,是导致聂华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力衰竭致心搏骤停死亡的诱因之一。
聂华是湖南华洋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的一名驾驶员。该运输公司为该出事车辆在平安产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含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万元。
事发后,聂华妻儿找平安产险理赔遭拒,故将其诉至法院。
平安产险认为,聂华是由于自身疾病造成的死亡,其后果不应该由工伤和交通事故保险来承担。
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认定范畴?该案主审法官指出,这正是此案争议焦点。而对于平安产险提出的工伤认定问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法院经审理查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医院相关记录等证据,依法认定本案的交通事故系聂华死亡的诱因之一,可以认定为保险事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判决平安产险支付保险理赔款10万元。
【说“险”】
什么是车上人员责任险?业内人士指出,车上人员责任险,算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伤亡的保险。
案件主审法官分析,湖南华洋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向被告平安产险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聂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