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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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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信用法治体系
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营商环境

  陈丽影 王启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营主体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信用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石,与营商环境建设密切相关、互为支撑。必须构建法治化、制度化、科技化的信用环境,化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难点和痛点,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引领信用环境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良法善治。加强信用建设,须从三个方面着力:推进营商环境信用法规出台,形成具有湖南特色的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应立尽立、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应释尽释”,尤其应推进在“装备制造、机械制造、新能源制造”等湖南特色产业经营主体中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政务和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强化法律制度执行,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情形,尤其要走出“以罚代管”误区,集中执法力量、规范执法机制、创新执法方式;严守司法公正,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过分拔高或降低信用类案件入罪门槛,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杜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出现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现象。

  以制度规范政企行为导向,培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之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就是要让政府信用“可信”、让企业“相信”。一是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能动性,建立健全违约失信惩戒制度。对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失信行为实行分级、分层认定,形成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认定惩戒机制。二是注重守信激励与信用修复,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鼓励经营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来修复自身信用。对于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应施行守信激励制度,即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三是构建多领域、多主体、多手段的综合型社会信用监管制度。既要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形成合力,又要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还要综合运用行政、法治、市场、科技等不同手段,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信用监管良好格局。

  以科技手段推进信用信息开发,赋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方协同共治。首先要建立信用风险大数据预警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对各地区、各领域实施信用监测,对各类经营主体进行多维度信用画像,从而实现精准监管。推动平面监管转向立体监管,保证信用预警与风险管理更加精准有效。其次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动态监测和精准执法。通过持续推进“湘易办”超级服务端智能化建设等,打造智慧信用服务体系。即以“湘易办”为智慧中枢,构建智慧共享、智慧监管、智慧应用三大服务体系,实现与多个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互通共享,支撑多个重点领域落地更多信用服务应用;在“湘易办”信息平台中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模块,动态监测经营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等。再次是运用信息科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为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实现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全面推行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一体化信用监管系统,提供在线查询、系统融合嵌入、客户端小程序等多种实施方式,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供信息化、规范化、系统化保障,推动失信联合惩戒落到实处。

  (作者分别系湖南工商大学教授、湖南工商大学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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