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鹏辉:
郭鹏辉:因你(单位)于2022年9月19日在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娄城执罚先告字〔2022〕第0011579号)、《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听证权利告知书》(娄城执听告字〔2022〕第000762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