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作为长周期、跨国界、系统性的世界工程、世纪工程,“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建设,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构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法治保障效能、深化国际法治合作,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刘期湘 尚永波
10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倡导“深化‘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迎接共建‘一带一路’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新发展,推动实现世界各国的现代化,建设一个开放包容、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世界,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长周期、跨国界、系统性的世界工程、世纪工程,“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建设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构建“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法治保障效能、深化国际法治合作,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构建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一带一路”法治保障模式
软法、硬法是相对而言的,其中软法是指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面对复杂国际形势,强化“一带一路”法治保障应坚持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思路,将软法与硬法深度融合。
充分发挥“一带一路”软法保障效能。软法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开放性特点,对于突破法律冲突、法律壁垒具有基础性保障作用。截至今年6月,中国已同152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但“一带一路”软法保障不应局限于合作协议,还应形成各种共识性商业标准、技术认定规则、成果转化方法。其一,坚持采取双边、诸边、多边合作协议等形式,畅通国家、企业、社会组织与民间团体等主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其二,发挥软法制定形式多样的优势,促进协议各方建立务实有效的合作与交流机制;其三,注重以合作共赢为根本目标,将新的技术规则、法律规则、贸易规则引入软法之中。
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硬法保障体系。硬法具有约束性、强制性、惩罚性特点,对法律主体与行为具有兜底性保障功能。囿于不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不同,如何尽量避免或减少法律冲突,是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应强化国内法的约束机制,使国内法治体系建设与国际法保持协调,形成公平、透明、非歧视、相对稳定的法治环境与制度框架。比如依托我国自贸试验区的法治建设,以制度型开放参与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税收、可持续发展、数字规则等方面的丰富实践不断制度化、法律化。
深度融合软法之治与硬法之治。应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指引下,构建以软法保障为主、硬法保障为补充的双维制度模式。其一,促进“一带一路”中的软法硬化,强化软法的义务性与强制性,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协议之中明确具体权利、义务、责任,并确保对协议违反行为予以有效制裁;其二,建立“一带一路”制度规范协调机构,针对存在法律冲突的软法与硬法进行技术性调整,通过共同协商、普惠协定、共同章程、统一示范文本等方式克服制度性障碍;其三,灵活应用软法与硬法的具体规则,最大程度实现公平正义与利益最大化,特别是当“一带一路”中的软法不仅无益于实现合作共赢目标,并且损害国民利益时,应及时利用硬法的具体规则加以排除。
健全高效执法与公正司法并举的“一带一路”法治合作体系
安全稳定是“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的内核。健全高效执法与公正司法并举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治合作体系,有利于保障各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加强执法协作,服务高标准发展。建设“一带一路”执法合作保障体系,可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提升执法质效。其一,建立“一带一路”执法信息服务共享平台。推进法律与执法信息中心网站等平台建设,提高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沟通、增进执法共识。其二,促进“一带一路”执法合作。健全国际执法合作激励机制,强化企业与投资国际合规性制度评估。其三,构建“一带一路”数据执法联防协作机制。拓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劳工、审计等领域的数据合作,增强执法合作的深入性、持续性、有效性。
加强司法合作,提升法治效能。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展开司法协助与合作,有助于各国有效应对经贸投资、安全反恐等领域各种挑战。其一,以先进科技赋能司法协作。依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的新技术、新模式,深化互联网司法规则研究和全球治理合作。其二,增强域外送达和调查取证机制实效。建立域外送达、调查取证的统一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域外送达各工作环节信息共享。其三,完善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推进双边司法互助机制安排,加强国际司法裁决、商事仲裁、调解协议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工作。
提倡积极多元解决纠纷,加大国际规则供给。对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法治纠纷,应加大国际规则供给,提倡相关主体选择多元方式解决纠纷。一方面,建立重大项目与事项公示、商议制度。对于关涉“一带一路”共建各国和地区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比如涉及大量国际融资和土地、矿产资源大规模开发等,应明确公开规则、接受各方监督,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增强合作各方的相互信任。另一方面,建立有机统一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体系。包括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仲裁组织,明确国际调解、仲裁的工作原则和流程规则,提升国际调解与仲裁的透明度、实效度。
完善以涉外法治为基础的“一带一路”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面对“一带一路”法治人才需求,我国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加快培养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涉外法治人才。
坚定政治引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要求运用法治手段应对大量涉外事务与国际事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须坚定政治引领、强化顶层设计。应加快优化国际法学科设置,构建跨学科课程体系,丰富法学与外语、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社会学等跨学科知识体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完善高层对话、学术交流、法律研讨会等交流机制,为法律专家、学者搭建更多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借助“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研究、培训、交流合作项目,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世界性与本土性法治的全面理解。
打破培养壁垒,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协同机制。协同培养已成为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应利用各方优势赋能涉外法治人才成长,多方位、多维度、全过程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其一,强化高校与高校之间的协同。整合高校优势法学学科,针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特性,实现高校与高校的交叉培养、联合培养,提高涉外法治人才服务能力。其二,强化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充分发挥涉外企业、涉外律所、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支撑作用,将优质涉外实践教学资源引入高校,联合建立涉外法治高端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其三,强化国内与国际之间的协同。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交流互学,为国际商事法庭、仲裁组织的涉外法治人才提供国际交流和实践机会。
发挥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主阵地作用。创新培养机制,充分发挥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一方面,推广“校内导师+校外导师”的“双师制”培养模式。积极选派优秀教师赴境外深造,提升其涉外法教学水平。校外导师则主要负责承担国际模拟仲裁庭、国际商事调解等实务课程教学及涉外法律实践训练,指导学生将涉外法律理论与涉外法治实践紧密融合,不断推动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倡导“双学位”培养。推进法学与外语、金融、国际贸易等强需求学科的交叉融合,探索法学与理工科融合,实现不同学科优势互补,大力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
(作者分别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湖南工商大学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