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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始终胸怀“国之大者”,持续优化执法质效,推动全社会共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准确把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要素
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目标,司法法治既体现为一种理念、程序要求,也是对司法结果的要求,贯穿于优化司法环境建设的全过程,其必然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现代的司法理念。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现代的司法理念,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原则,防止选择性执法。二是全面保护理念。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主体中占绝大多数,要对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精准保护。三是服务发展理念。自觉把司法理念融入到“放管服”总体改革,主动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供优质涉企法律服务供给。
理性地容错执法。构建有利于企业创新创业的宽松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创新创业。一是容错之心。对创新创业中出现的新模式、新业态、新问题有包容之心,对创新中的失误、过错和造成损失,不能机械执法、过早介入、仓促定性、粗暴处理,更不能不当地进行刑事打击,否则将严重损害企业创新创业激情,挫伤市场创新活力。二是平和之度。以良善目的把握执法尺度,让司法有温度。审慎使用各类强制性措施,坚决防止过度使用强制措施和滥用扣押冻结措施。
规范的执法办案。通过规范的司法办案,将法律实施效果转化为市场制度红利。一是防止执法不作为。对市场主体的信访申诉认真对待,一站式、集约式提供司法供应链服务,快速高效地解决企业纠纷。二是防止机械执法。认真研究企业和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执法,工作不能简单粗暴。三是防止过度执法。不断强化高质量的法律监督,为经济发展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更优的法治产品。
优良的办案质效。优质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一是做到惩治有力,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的犯罪。二是做到执法高效。不断提升办案效率,防止案件长期立而不侦、侦而不结,随意延期,甚至长期挂案不办。三是做到效果优良。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高质效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这为以高质效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明确了司法路径。
平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一是坚持各类经济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切实保障各类经济主体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二是法律适用平等。在案件性质的认定、强制措施的适用、刑罚轻重的把握上必须坚持各类主体平等适用法律。
规范执法实现市场行为可预期。一是对行为性质的可预期。司法办案不能仅遵循有形的法律条文,还要深刻领悟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二是对行为结果的可预期。依法处置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责。
精准执法保障市场有序发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自由平等的经济环境。惩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犯罪、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犯罪,让市场主体实现有序发展、公平竞争。
宽容执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轻微案件首错免罚机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市场主体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司法办案应当依循天理、合乎国法、顺应人情,做到法理情兼顾;轻罪多元办理机制。在立法和执法层面防止泛刑罚化和重刑主义,坚持轻罪立体式、多元化治理,提高社会自治和参与能力,避免刑法对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防止执法过度干预市场。如非确有必要不启动司法程序介入经济活动。
法律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行使。加强立案监督,推进源头规范,准确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防止出现源头错和立案难的情况发生。开展“挂案”清结,释放企业活力。对涉企案件长期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要主动监督,坚决不能让执法办案成为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阻力。加强执行监督,提升司法效果,加强对拖延、消极和选择性执行的监督,准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做到公正与效率并重。
守正创新提供优化司法服务。司法办案要在法律框架下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痛点、难点和堵点等问题。一是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范企业依法经营,通过办案促进企业乃至行业规范发展。二是创新办案机制,优化法律服务。积极建立公正快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三是加强社会区域治理现代化。做到治罪和治理相结合,以司法能动性提升社会治理有效性,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
(作者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湘潭大学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