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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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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息“失物索酬”纷争应有规则公约数

  唐伟

  近日,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青岛市市长留言,投诉称“来青岛游玩在景区厕所丢失手机,被工作人员捡到索要600元,否则不给手机。”对此,有关部门回复称,已退还支付的费用。同时,对该涉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归还失物索酬是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以“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为依据,让行善者受益,鼓励更多的人行善,的确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放之现实生活之中,往往存在一个问题两套道德标准,难免产生分歧。尤其是失物者拿“道德崇高”作借口,往往让拾物归还者很受伤。

  对于拾物归还,《民法典》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些规定,明确了拾得人和失物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就包括失主有一定的补偿义务,尽管这些不是应归还失者索赔的权利规定,但都体现了一个原则,即不让归还物品的人吃亏。

  至于该不该奖励归还失物者,持以肯定意见恐怕是大多数。比如《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对拾金不昧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2019年,滴滴出行制定的《网约车物品遗失管理办法(试行)》也规定,乘客遗失物品后无法自行领取,应与司机协商送还方式、时间以及送还物品的合理费用。确立道德不拒功利的原则固然很重要,但更关键的是,要将什么样的情形可以索要报酬,以及怎么计酬等规则确定下来,这样才有利于止息纷争,消除猜疑。

  以“工作人员捡到手机索要600元好处费”为例,只有细致的标准作为评判尺度,才能更有效地协调拾物归还微观层面的民事关系。对此,立法、司法等层面有必要通过释法加以细化,引导社会寻求规则的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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