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清
近日,《浙东经济合作区渔船互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通过最新一轮修订审议并正式实施:成功救起落水渔民的,每救起一人奖励1.5万元,未成功救起落水人员的,每打捞出1人给予5000元奖励,每起事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救起一名落水渔民奖励1.5万元”说到底就是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以打破“救与不救都一样”困局。在开放、流动、共享的公共海域,渔船来来往往;那些需要救助的落水渔民,很可能会遭遇“呼救者汹汹,施救者寥寥”的窘境。在理性选择深入人心的当下,成本、收益、风险都会影响人们的决策;只有让“有德者有得”成为鲜活、生动的现实,才会引导和鼓舞更多人参与见义勇为。
从过往的治理经验来看,遵守规范的美德如果没有遵守规范的利益的支持,这种规范的道德是脆弱的,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一个好的社会规范,应该是道德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有机结合。“救起一名落水渔民奖励1.5万元”不仅具有鲜明的符号效应,也能够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实实在在的肯定与褒奖。
设置渔船互救奖励资金的初衷,在于进一步激发人们的向上之心和向善之行。如果见义勇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奖赏,过时而赏甚至过时不赏,就很难起到最大的正面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救起一名落水渔民奖励1.5万元”不仅用激励手段劝人行善,也用榜样力量催人奋进。
海上救助不仅需要公共部门的力量,也离不开民间力量。与陆地上相比,海上救援成本更高、难度更大、风险更多,理应得到与之相匹配的奖赏与激励。奖励看上去很多,实际上有时候却难以覆盖成本。2021年9月,舟山船老大沈华忠果断丢弃了价值10万元的蟹笼,成功救助16名落水者;即使按照最新的奖励标准“每起事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这位船老大不仅没有赚钱反而“亏本了”。
因而“救起一名落水渔民奖励1.5万元”本质上既是一种物质补偿,也是一种精神慰藉;它加大了激励措施的硬核力量,而并没有损伤见义勇为的价值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