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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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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文聚焦网约车信息撮合服务 规范经营行为,创新监管模式

  4月26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切实做好聚合平台规范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通知》明确指出,为顺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大力推动网约车行业创新发展,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推出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

  聚合平台主要为网约车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通过聚合多家网约车平台,为用户提供“一键全网叫车”服务、为网约车平台导流,堪称为“平台中的平台”,可以为出行服务提供更多新选择。

  聚合平台是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重要形态。作为技术要素,聚合平台有助于传统交通运输企业、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在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实施分类监管,是一种监管创新,有利于聚合平台更好地发挥平台经济的作用,也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聚合平台首先在2017年出现,去年,华为推出聚合打车平台Petal出行,随后微信上线腾讯出行,今年3月,美团打车宣布放弃自营业务,全面转向聚合模式。目前,滴滴、美团、高德、百度、腾讯、华为等均推出了聚合平台。

  数据显示,去年7月,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收到订单信息6.95亿单,聚合平台完成1.53亿单。聚合平台订单量占比22.01%。今年3月,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收到订单信息7.16亿单。聚合平台完成1.97亿单。聚合平台订单量占比已经上升至27.51%。在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上,聚合平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会长顾大松表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聚合平台是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重要形态。作为技术要素,聚合平台有助于传统交通运输企业、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在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出现,促进了网约车市场的竞争,推动了网约车市场结构的完善,为中小平台与网约车租赁公司提供了更多选择。

  《通知》将聚合平台服务定位为信息服务,明确提出聚合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这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区别,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实施分类监管提供了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聚合平台不直接指派驾驶员和车辆,不参与网约车平台的价格制定,也不向用户收取客运服务费。因此聚合平台提供的服务只是信息服务。网约车平台是直接使用车辆和驾驶员,并提供客运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此前,《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也将“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与“网约车经营者”做了区分。《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明确了聚合平台对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认为,聚合平台实际聚合的是网约车平台,按照《通知》要求,聚合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因此,应当由网约车平台负责对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的相关许可进行审核。

  同时,《通知》明确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两种情形下聚合平台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根据《消法》规定第44条第1款、《电子商务法》第58条第3款规定,聚合平台(类比网络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在两种情形下须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一是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聚合平台应当要求网约车平台提供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核验其真实性。如果聚合平台无法提供,导致消费者联系不上实际责任人,消费者有权要求聚合平台先行赔付。

  二是聚合平台作出比网约车平台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此类关于先行赔付的承诺属于聚合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网约车聚合平台内的平台内经营者是接入的一个个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接入时,聚合平台应当要求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核验和登记。入驻后,应定期更新,以便于后续能够应乘客需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无法与网约车平台取得联系,且聚合平台无法提供网约车平台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能确保乘客与承运网约车平台取得联系,乘客可以向聚合平台请求赔偿,此即为先行赔付。

  《通知》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实施分类监管,是一种监管创新,有利于聚合平台更好地发挥平台经济的作用;是聚合平台规范管理的第一步,后续各地逐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实到乘客权益保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责权的准确性和统一性,进一步压实监管职责,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和乘客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郭芝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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