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崇年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某中学下发了一则号召教师献血的通知,其中提到:“献血者在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消息一出,迅速引发争议。比如有人称,“如果一名教师在教学的各方面都很优异,却因身体情况不适合献血,是不是就无法在评职、评优、评先中获得资格?”
义务献血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己的公益性社会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根据此规定,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是建立在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基础之上的。然而,把义务献血与教师职称评定挂钩,显然是于法无据的“乱弹琴”,也背离了献血的公益属性,活生生将一桩好事给办砸了。
病急不能乱投医,血荒不能乱用招。职称原本是评定一个人能力高低的标准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职称是能力的“证书”。但是,一边把评职称与献血挂钩,一边又强调所谓“自愿”,属于自相矛盾,不免让人怀疑是以“自愿”之名行“强行”之实,将教师摆到了尴尬的位置上。目前,涉事校方已收回相关通知。
实行“献血与教师评职称挂钩”政策,显然让公平“失血”。但仅仅关注这一事件的走向还不够,反思无偿献血动员、激励机制才是治本之策。把握好尺度,一方面尊重献血者的道德价值、呵护公益爱心,充分强调自愿与公平;同时也要落实好临床用血的优惠政策,特别是简化免费用血的手续,充分体现公益互助的特质。更加具体化、规范化的奖励措施加持,才能激励更多人伸出臂膀踊跃献血,让爱心涌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