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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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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异议制度具有法治示范意义

  杨玉龙

  近日,浙江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家无证经营小吃店,店主金某提出异议申请,说明了家庭生活困难和违法情节较轻等情况,要求减轻处罚。几日后,市场监管局认可金某提出的理由,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并降低了罚款金额。在龙港,此类争议之所以得到快速高效化解,源于该市实行的行政异议制度。

  所谓“行政异议制度”,是龙港市落实“行政复议”的新探索。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异议。按照当地处置情况来看,行政异议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行政处罚双方协商对话,能让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有了直接沟通、握手言和的机会;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争讼解决成本,有效弥补了诉讼、复议程序的不足,为当事人提供了成本低、效率快、认可高的选择。

  同样值得肯定的是,针对自行化解难度大,但仍有调解空间及化解必要的案件,原机关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下,可将争议移送至矛盾调处中心及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借助“综治大调解”工作机制,引入第三方“和事佬”作用。如此,既可以进一步推动纠纷平稳化解,让群众满意,又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了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负担。

  更重要的一点,行政异议制度也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约束,维护了当事人监督和质疑的权利。面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异议,一则可以倒逼行政机关审视自身的执法行为;二则有利于调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调要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而行政异议制度无疑是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生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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