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安乡县深柳镇居民,我家旁边以前住了两名五保户,他们去世后房子因年久失修倒了。现在居委会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并说五保户生前是居委会供养的,去世之后其遗产归居委会所有。这个说法有政策依据吗?
安乡县居民
记者追踪:
11月28日,记者致电安乡县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复,根据《五保供养管理条例》规定,凡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老、弱、孤、残农村居民,经村委会讨论,村民会议表决,可享受五保户待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五保户去世之后,若不存在法定继承人也未立有遗嘱的,留下的房屋和土地应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因此居委会在其原址上复原房屋用作办公用途是可以的。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欧金玉 通讯员 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