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晗
通讯员 梁斌勋
自建房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我省迅速启动《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立法工作。9月25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该规定草案。
“小快灵”立法
2022年4月29日,我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发生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事故发生后,聚焦居民自建房安全、补齐短板的呼声愈加高涨。
省委、省政府扎实推进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百日攻坚”行动,加强居民自建房全链条监管,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省迅速成立立法专班和法规起草小组,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规定草案。
本规定草案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居住的私有住房。规定草案意在从制度上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居民自建房建设安全规范,强化居民自建房经营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小快灵’立法,体现的是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以立法手段解决自建房安全根本问题,是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回应社会关切,以立法效能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之举。
“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进立法修改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要杜绝“一刀切”,助力经济行稳致远。推进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除了进一步明晰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还应撬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共同维护居民自建房安全的强大合力。
直击“难点、短板和关键”
“规定草案‘不抵触、有特色、操作性强’,对于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将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草案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切中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短板和关键问题。
居民自建房安全涉及到的责任主体众多,包括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等。如何保障各责任主体切实履职?规定草案明确了解决方案。
规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居民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压实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从我省情况看,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情况在城郊接合部、城中村、学校、医院和景区周边情况比较普遍。如何保障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
规定草案明确,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居民自建房竣工后,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明确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持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标准开展鉴定活动,规范收费行为,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等。
如何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规定草案明确,安全排查活动应当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应当将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进行重点排查、整治和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加强社会化监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规划、用地、建设、使用等进行全流程安全监督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