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会给经营者自身带来高额的罚款和可能附带的民事赔偿,涉及国际业务的还可能受到他国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处理、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识别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可以降低违法概率和风险。为提高相关行业领域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增强防范化解垄断违法风险的能力,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作提示如下:
一、相关规定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如下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达成如下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四)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召集、组织或者推动会员(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在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以及制定的标准中,不得以自律或其他名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
(五)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六)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处理规定
(一)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