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仇淼 石增辉)暑假期间,儿童游乐场所人流量激增,设施安全风险随之上升。游乐场张贴的“入场须知”若单方面约定“家长全权负责安全,商家无管护义务”,是否就能免除经营者的全部责任?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游乐场受伤引发的纠纷案,法院认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无效,判决游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4年6月10日,6岁的周某在监护人陪同下到某游乐场游玩,在手动旋转木马设施上玩耍时,因设备旋转产生的离心力意外跌落受伤。事发时,监护人坐在设施旁使用手机,未近距离看护,游乐场内亦无工作人员现场巡逻管理。受伤后,周某住院治疗7天,伤情经两次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游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被告游乐公司拿出张贴于园区的“入场须知”,以须知约定“安全监护全部由家长负责、商家无管护义务”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责任划分,即被告作为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原告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高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被告作为专业的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其面对的是自我保护能力极弱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高于普通公共场所,应采取更为周密、谨慎的防护措施。
本案中的手动旋转木马,虽非大型电动设备,但在多名儿童共同推动下,仍可产生一定的旋转速度和离心力,对于平衡能力尚在发育中的幼儿而言,存在明显的摔落风险。被告对此种固有风险应有清醒的认知和专业的预见,但在本案中被告未尽到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虽在入口处张贴了“入场须知”,但此种一般性、格式化的提示,不足以应对场内具体设施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对于旋转木马这一具体项目,被告未在其旁设置醒目的安全游玩规则说明及防护垫,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在场内进行巡视和即时管理。被告以已张贴须知为由,将全部安全责任转嫁给家长监护,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规避,该免责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被告在风险源(旋转木马)旁缺乏即时管理和有效防护,未能建立起与风险相匹配的立体、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是本次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在公共场所,监护人的责任在于对被监护人进行密切的监督和保护,防止其遭受侵害或侵害他人。本案中,原告年仅6岁,其监护人在带其进入游乐场后,应保持高度警觉,对场内动态尤其是对原告本人的行为进行密切关注。从监控视频可见,在事发时段,监护人坐在离旋转木马较远处使用手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原告在木马上可能出现的危险姿势,直至旁人告知才知晓孩子受伤。这表明监护人在即时、有效的看护上存在疏忽,未能完全尽到保护被监护人免受损害的职责。因此,原告监护人的监护失职,是本次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核算,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35496.09元。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影响力,酌定由游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付94847.26元;剩余30%的经济损失由孩子监护人自行承担。
本案宣判后,被告游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