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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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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用教练私家车练车撞了人,谁来赔?
法院:商业险免赔,教练担责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晏可慧)暑期是“学车高峰”,大批学生成为练车主力。一学员驾驶教练自有车辆练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非教练车、学员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并表示损失应由教练个人承担,这一说法能否成立?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5月,小张驾驶车辆行驶至某学校附近路段时,与正在练车的小华(学员)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小华驾驶的车辆上载乘小欧(教练),造成小张、小华两人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负主要责任,小欧负次要责任,小华无责任。小张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小张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附加险医保外医疗费用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小张与小欧、某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11月,小张将小欧、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系小欧(教练),车辆使用人为小华(学员)。小欧使用自有车辆而非教练车进行培训,导致学员小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指导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时应当使用教练车,换而言之,不得使用其他非专门的教练车辆进行教学指导。我国对教练车辆有明确的技术标准要求,同时要求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但在本案中,小华驾驶的车辆为普通车辆,并非教练车,不符合教练车的强制技术标准。小欧作为教练,用该种车辆代替教练车在道路上指导教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现小华作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学员,驾驶普通小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即使其教练坐在副驾驶室,也不能视为该驾驶行为属合法的有资质的驾驶,故小华驾驶案涉车辆的行为属无证驾驶。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负主要责任,小欧负次要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应赔付小张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220.44元;剩余费用1438元,因小华驾驶案涉车辆的行为属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予赔付,故由小欧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小张44220.44元,小欧赔付小张1438元。

  一审判决后,小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开展驾驶培训教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练车,在指定路线和时段内进行,切莫心存侥幸,用私家车上路练车。教练车配备的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是保障教学安全的基本屏障,一旦省略,便是将学员、自身及公共安全置于风险之中。一次违规教学,换来的可能不仅是事故赔偿的沉重经济代价,更可能断送自身的职业生涯。而对于学员来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学车的第一课,应当是守法。拒绝在非教练车上学习驾驶,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负责,更是对公共道路安全的尊重。切记:莫让“拿证心切”变成“违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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