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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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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游乐场摔伤 监护人与游乐场平均担责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梁伟谊)暑期带娃去室内游乐场,家长买票后能当“甩手掌柜”吗?场馆贴了安全告示就算尽到责任了吗?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5年8月,正值暑期,11岁的小贝(化名)在家长陪同下购票进入某淘气堡游玩。入场处张贴了安全须知,明确要求未成年人须由家长全程陪护。

  入场后,小贝独自在堡内奔跑玩耍,因脚步过快,不慎从内置楼梯摔下。监控显示,事发时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巡查值守,小贝的家长也不在身边。

  经送医诊断,小贝左腕部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远端青枝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游乐园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贝家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淘气堡作为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营利性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高于一般公共场所。游乐园虽设置了安全提示,但未安排人员巡查值守,事发后也未能在第一时间提供救助,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负有法定保护义务。明知园方要求全程陪同,却仍让孩子独自入场玩耍,也未对孩子的活动状态给予足够关注,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此外,小贝已满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与其年龄相适应的风险判断能力。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贝的损失由监护人与游乐园各承担50%。

  法官提醒:买票入场不等于买了“托管险”。带孩子游玩时,家长不能把监护责任完全交给场馆。而经营者也不能“一告了之”,安全保障必须落实在人员到岗、巡查到位、设施牢固上,不能止于贴几张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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