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赵滢滢)恋爱期间作为彩礼送给女方的“三金”,分手后男方能否要回?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4年6月,赵某与钱某确立恋爱关系,次月开始同居生活。其间,两人感情融洽,开始商议结婚事宜。同年9月,钱某用旧黄金首饰置换加工了多件新黄金首饰,价值约4万元,作为“三金”交付给赵某。
然而,2024年11月初,双方因争吵导致赵某搬离同居处所,经多次协商后决定解除恋爱关系。对于“三金”的归属,两人各执一词:钱某认为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赵某应返还全部黄金首饰;赵某则称部分首饰已遗失,仅同意返还现持有的部分。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全部黄金首饰,或按当前金价折价赔偿8.5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金”系按照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一般应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本案中,赵某与钱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约4个月,双方在感情和经济上均有一定付出。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返还其现持有的全部黄金首饰,并向钱某支付黄金首饰折价补偿款5000元。
法官说法:彩礼不仅是礼金,“三金”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通常也属于彩礼范畴。是否返还、如何返还,需综合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考量。
法官提醒,彩礼的高低并非衡量感情深浅与婚姻幸福的标准,高额彩礼也无法为婚姻“上保险”。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婚姻或许能更加美好而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