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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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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天工伤,赔偿基数怎么定?法院判了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晏可慧)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对价,也是大多数劳动纠纷的核心。到岗上班仅一天便遭遇工伤,在尚未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本人工资”及工伤赔偿基数?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4年1月14日,李某入职岳阳某劳务公司承建的岳阳某产业园项目木工班工作。次日,其在项目工地作业时受伤。双方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参照2023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7417元,计算李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岳阳某劳务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赔偿共计16万余元。此前,人社部门已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亦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

  岳阳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云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上述16万余元工伤待遇赔偿。

  岳阳某劳务公司辩称,李某入职仅一天即受伤,无法提供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证据,仲裁裁决参照2023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李某的工伤待遇认定问题,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李某于2024年1月14日进入案涉工地工作,次日受伤,工作未满一月,应参照2023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7417元计算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岳阳某劳务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赔偿16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尽量避免此类纠纷,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结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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