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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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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同学照片,也侵权!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陈谦)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在社交平台盗用他人照片、恶意评论并引发网络暴力的侵权纠纷。

  玲玲容貌姣好,是某社交平台娱乐主播。她偶然发现自己的照片在抖音上被人修图恶搞。经查证,盗用者竟是高中同学芳芳。芳芳长期擅自下载玲玲发布于微信朋友圈、抖音、微博等社交平台的个人照片及短视频,并发布在自己的抖音、微博账号中。

  在与网友争执及私信交流时,芳芳还多次发送玲玲的照片,导致部分不明真相的网友误认为是玲玲本人行为,进而对其照片进行恶意修图,严重损害了玲玲的名誉并造成精神伤害。玲玲认为芳芳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芳芳复制并发布玲玲的照片及视频,持续两年营造账号为玲玲本人使用的假象,并利用该账号在网络上与他人恶意互骂、发表不当言论,导致其他用户对玲玲的人品与信用产生质疑,客观上降低了她的社会评价,构成对玲玲名誉权的侵害。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原为高中同学,为切实化解矛盾,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对芳芳开展普法教育。经调解,芳芳当面向玲玲诚恳道歉,当场支付赔偿款2000元,删除了所有相关视频与图片,并写下书面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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