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朱静)借用他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明确了此类情况下的责任划分。
2023年1月,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湘阴县石塘乡某路段时,与吴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人员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造成徐某人体三处损伤十级伤残。因吴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其父亲吴某乙,徐某遂将吴某甲、吴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吴某甲辩称,徐某未戴头盔无牌无证驾驶电动车,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吴某乙作为车主,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应与吴某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即原告在交强险的损失由吴某甲、吴某乙各承担50%。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吴某甲和原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原告自行承担70%,吴某甲承担30%。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金额为265413.42元,其中医疗项下97359.62元,伤残项下164751.8元,鉴定费3302元。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甲、吴某乙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原告91375.9元(18000/2+164751.8/2),原告的其余损失82661.62元由吴某甲承担30%,即24789.49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保险,目的在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最基本、最及时的救济保障。机动车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只要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无论是次责、同责、主责或全责,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驾驶人需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优先赔付义务,而非直接按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损失赔偿。
关于交强险,赔付限额为2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为18000元、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为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即使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也需要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