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周鑫)黄金因其价值高、易变现、交易便利、难以追踪等特点,成为一些犯罪团伙用于“洗钱”的新型隐蔽手段。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郭某、胡某批准逮捕。
今年7月,境外诈骗集团人员通过手机联系上云南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指使其召集人员,通过购买黄金转移涉诈资金。郭某以“代购黄金可赚取佣金”为诱饵,从云南招募4名未成年人入伙,组成诈骗集团外围“车队”,不远千里从昆明赶往郴州。
境外诈骗人员同时还联系了河北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要求其前往郴州向郭某送达用于购买黄金的银行卡。2025年8月,郭某多次前往郴州市北湖区某金店购买黄金饰品,其余4名同案人员则在店外负责望风及转移黄金。该“车队”成员在明知银行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购买总值179万余元的黄金,协助“上线”将资金“洗白”,每人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至6000元不等。
此外,该金店2名负责接待的员工在明知交易存在涉诈洗钱风险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或采取中止交易措施,反而放任交易完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