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生:我们公司有个公益项目要做宣发,剪辑宣传片的时候用到了一些经典电影的画面。但宣传片只用于新闻宣传,在媒体的平台上发布,这里面会不会涉及侵权呢?
律师回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如果引用片段比较少,符合新闻报道引用合理使用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不视为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这里“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限于在新闻报道的必要范围内,限定于报道事件过程中看到或者听到的作品,如果不作这种再现或者引用,则不能达到时事新闻报道以及公众知情的目的。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不可避免”的限定性要求。如你所说的宣传公益项目的视频,可能不符合上述第二点中所说的“不可避免”的要求,存在侵权风险。但如果引用的片段较少,权利人考虑到维权成本,起诉的风险相对也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