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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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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以妻子名义买货车 离婚后赖账不还
这笔借款是否算
夫妻共同债务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泽世)丈夫借钱购买货车、妻子为车辆所有人,离婚后却称不知情、不认账?离婚协议能否成为逃避共同债务的挡箭牌?近日,岳阳县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3月2日,梁某想购买货车,向彼时为梁某、郑某司机的李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日,梁某妻子郑某在一份经销商为岳阳市某公司的《购车分期按揭明细表》上签字捺印。3月3日,李某向梁某转账3万元,梁某前往岳阳市某公司购买货车。3月4日,交警部门为郑某发放机动车行驶证。3月15日,岳阳县某某运输部注册成立,经营者为郑某。

  此后,梁某向李某支付利息至2023年3月3日,后因无钱继续偿还借款本息,2024年向李某重新出具一张借款本金为3万元、月利率为1%的借条,约定两年内还清。今年1月,梁某与郑某调解离婚。3月2日,因梁某未向李某归还欠款,李某将梁某、郑某诉至岳阳县法院。

  郑某辩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梁某为向其主张李某所借出的3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梁某和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梁某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作为梁某、郑某曾雇用的司机,有理由相信梁、郑两人对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李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梁某的借款目的是用于购买货车,借款实际用途是投入郑某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且购买货车所有人为郑某。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郑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还要向李某支付因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代理费用。

  判决后,两被告梁某、郑某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借款用途、共同意思表示、家庭受益等情况。即使夫妻在离婚时对债务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也不得以其内部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本案中,法院查明梁某向李某借款的3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债权人出借款项时留存书面协议并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明确债务用途;夫妻离婚时亦应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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