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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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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款12年不还并称“过时效”
法官:未约定还款期限要这样算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谭紫璇)熟人间借钱本是出于信任,未约定还款期限,可若遇上欠款12年不还,还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的情况怎么办?这时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呢?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

  2012年,老张在好友老王经营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套价值4万元的家具,因手头紧张,老张当场写下欠条,但未注明还款时间。此后多年,老王多次催要,老张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4年,老王的儿子上门讨要无果,将老张诉至法院。法庭上,老张辩称:“这笔账都过去10多年了,早过了诉讼时效!”还声称“家具都没安装完,凭什么给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欠条未载明还款日期,老王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未过诉讼时效。老王儿子上门讨债的行为,恰好证明了诉讼时效没有过期。其次,虽老张声称“没安装完就不付款”,但欠条上只写了欠款金额,并未将安装作为付款条件。且老张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法院最终判决:老张需支付老王4万元货款。

  法官提醒大家:空白期限≠无限期有效。虽然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条不会当然失效,但债权人要注意及时主张权利。每次催款(包括微信、短信、上门等)都会重新计算3年诉讼时效,建议保留相关证据。

  口头约定≠法律依据。“安装后付款”等口头承诺必须落实为书面条款。本案中被告主张的安装条件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重要交易条件务必“白纸黑字”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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