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蒋家丽)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田某某向湘西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是信用卡、贷款办理中介人员。2021年,田某某为被害人陈某某、向某某办理信用卡。2024年4月17日,田某某来到陈某某、向某某的店中推销贷款业务,两人表示需要办理,并将手机、身份证、信用卡及密码等给田某某操作申请贷款。在此期间,田某某在两人不知情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POS机盗刷两人信用卡。后田某某又多次以贷款资料不全等为由,来到被害人店中,利用事先准备的POS机在两被害人不知情情况下,盗刷两被害人的多张信用卡。截至2024年9月20日,田某某盗刷陈某某5张信用卡共计人民币42752元;盗刷向某某3张信用卡共计15699元。10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10月29日,田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84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