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我朋友名下有一辆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023年10月,朋友驾驶该车辆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经交通部门认定,朋友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朋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的轮胎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表示拒赔。可朋友认为车辆改装并没有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保险车辆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赔吗?
余法官: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对于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判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应当结合其显著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危险程度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
即只有当对车辆的改装行为在法律与事实上均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件,且被保险人未及时就改装事项进行告知时,保险人才能拒赔。如果有事实和证据并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你朋友的车辆改装后对危险程度没有显著增加,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商业险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