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近年来,湖南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法治护航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频共振,通过调解和解、监督纠错等方式,办理了一大批涉及企业合法权益并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的作用。好案例会说话,是指导办案的活教材。为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倒逼办案质量提升,近期,省司法厅发布了5个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食品公司不服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变更 评议员听证不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某市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筛粉车间采用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等问题,并根据其邀请专家出具的《专家现场隐患检查意见表》,认为存在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隐患。对某食品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3年9月21日前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毕。同时,还当场对其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筛粉车间的相关设备设施。8月24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执行监管指令,仍在使用筛粉车间设备,当场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查封其筛粉车间的筛粉设备。9月21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整改复查意见书》,认定某食品公司已完成整改。11月24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食品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3项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某食品公司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监管指令的情节,给予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处以4.5万元的罚款。某食品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常委以及市委政法委、人民法院等人员担任评议员并发表意见,邀请市营商环境体验官、市直主要执法单位部门负责人等参加旁听。会后,行政复议机构组织评议员及被申请人到某食品公司现场查看整改情况。评议员集中评议认为申请人系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整改,案涉3项重大隐患问题已整改到位,可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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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将原行政行为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置业发展公司不服县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自行纠错 土地闲置救济权利告知错误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9日,申请人某置业发展公司与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某县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人民币7590万元,宗地用途为商业用地。2022年3月28日,申请人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宗地延期至2022年5月1日前开工,2025年4月30日前竣工。2023年5月,县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宗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开展调查,并经调查核实后向被申请人县政府请求拟对申请人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宗地于2023年12月动工开发。2024年3月13日,经县政府批准,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征缴土地闲置费1518万元。后申请人以某县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某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经审理后以被申请人不适格,应以批准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由,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以某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市政府依法受理后进行调查,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予以沟通协调。2024年11月13日,县自然资源局经被申请人批准后作出《撤销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撤销案涉《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案例三 某运输公司不服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责令履行工伤保险信赖保护原则 退休返聘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运输公司的员工李某(男,年满60周岁,为本案第三人)工作时间不慎受伤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某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赔付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申请人的员工李某受伤时已年满60周岁,尚未享受退休待遇,但受伤当年申请人一直为李某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2016年印发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按规定支付某运输公司员工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四 某农场不服县农业农村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 调解和解
【基本案情】
2021年,第三人某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与某县财政局联合制发《2021年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据此,申请人某农场与某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签订《协议书》。后因项目实施前摸底时不愿参加项目的养殖户大量加入项目、部分养殖户未按摸底要求执行等原因,导致某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无法按原方案补贴到位。某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将项目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其中基础母牛补贴标准由1000元/头变更为800元/头,饲草料设备由全额补贴变更为不超过投资额的50%。项目实施完毕后,被申请人某县农业农村局及第三人某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根据最终方案补贴到位。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其不知道方案变更,要求按原方案进行补贴并赔偿。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距离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已近两年之久,有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可能,但如认定申请人超过期限提起行政复议,从而作出驳回决定,不利于实质解纷。二是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虽经请示并经审批通过,但协议主要内容或依据修改时,应及时告知协议相对方并征得其同意,县农业农村局及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告知申请人或经得申请人同意,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三是如复议机关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的决定,可能会导致大量已与被申请人、第三人达成一致的其他养殖户再发纠纷。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分别及综合的会商洽谈,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五 某公司不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撤销 市场监管 首次违法 合理行政原则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申请人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执法核查,发现在其经营的食堂(厨房)操作台面上有一瓶拆封使用一半的“海天蚝油”,净含量6公斤,已于2023年3月15日过保质期,操作台上未标注为过期食品区域,并与其他正在使用的食品调味料同一区域存放。据此,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对申请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处警告;二、没收已扣押的食品原料“海天蚝油”一瓶(已开封使用的)并处罚款19500元整”。某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某公司未能提供购货发票和台账以及使用超过保质期“海天蚝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处警告、没收申请人超期食品原料“海天蚝油”一瓶处罚合理。但申请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属首次违法,涉案产品单一、金额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9500元属适用依据错误,且明显不当,应予纠正。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对申请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处警告和第二项没收已扣押的食品原料“海天蚝油”一瓶;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罚款1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