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更“上刑”7人获刑
慈利法院提醒:是毒不是烟
■以案释法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蒋文娟 通讯员 谢遥
“慈利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近日,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落下,一场涉及7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公开庭审在慈利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拉开序幕。为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全力提升办案质效,该案由慈利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屈平担任审判长。
该案中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3年10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新、周某阳多次前往张家界找多名上线购买依托咪酯烟弹后运回慈利,以每个35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多次向多人贩卖烟弹并从中获利;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彭某菘、黎某、陈某卫在周某阳或他人处购得烟弹后多次向多人贩卖并从中获利;2023年10月1日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戴某向在常德市区、慈利县城内先后6次向陈某卫贩卖依托咪酯粉末并从中获利;2024年2月,被告人邓某先后6次在周某阳处购买烟弹后贩卖给吸食者李某。办案民警于2024年2月下旬将7名被告人先后抓获到案,扣押的烟弹中未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其含有的成分为异丙帕酯。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新、陈某卫、周某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并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菘、黎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被告人戴某向、邓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新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新、彭某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因部分烟弹中未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毒品严重危及公民身心健康和社会安定,对于毒品犯罪我国一直保持着“零容忍”打击态势。目前,新型毒品已悄然逼近青少年群体,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或是出于寻求刺激,或是因为认知不足,部分青少年过早接触酒精、香烟(电子烟)等物质,看似普通、廉价的物质,实际上可能成为他们接触成瘾性物质、走向毒品世界的“敲门砖”。作为青少年,要时刻谨记“勿以恶小而为之”,谨慎交友,不断提升自我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时刻警惕涉毒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