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曹欣)10月22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对申某宣布处罚决定,申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为自己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1万元的代价。
在原告申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某向资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何某偿还借款137535元及相应利息,并提供了何某2023年10月17日出具的借据两份。
审理中,何某对第一份40000元借款的借据真实性无异议,对第2份97535元借款的借据有异议,提出没有向申某出具过97535元的借据。该借据系申某伪造。承办法官对第2份借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申某立案时提交的97535元借据复印件与其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的借据原件有明显差异,要求申某的委托代理人通知未出庭参加庭审的申某到庭接受质询。经询问,申某承认其利用何某签名捺印的其他材料进行裁剪,再利用何某签名捺印的部分自己填上借款内容,伪造了两份有何某签名捺印的97535元的借据。
资兴法院经审查认为,申某在起诉立案时伪造证据,庭审时又故意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同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制裁。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申某的上述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