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澎 董智鑫
改革与法治辩证统一、相生相伴、相辅相成。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之一。还强调“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法治是现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现代化强国建设离不开法治和改革相统一的双制度设计,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增强改革穿透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
凝聚改革共识的过程是寻找和确认改革最大公约数的过程,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必然选择,是凝聚改革共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凝聚共识很重要,没有广泛共识,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进,也难以取得全面成功。
法治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规范、强制功能,通过法治可以最大限度地阐明改革是什么、改什么、为什么改、怎么样改以及在改革中人们应该怎么做,从而凝聚和统一全党、国家、社会的思想、意志、价值和行为,进而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具体而言,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自身功能从而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共识的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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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普法和法律实施,直接或间接向全社会表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思想、原则、目标、要求、任务、方法、底线等,引导人们明白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进而为凝聚改革共识提供相应指引。在改革过程中,能依法表达意愿和主张诉求,通过法律法规做出评估和预测以此维护自身权益,在法治框架下求同存异达成改革共识。另一方面,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的能力,夯实凝聚改革共识的责任主体意识。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和国家权力的主体,掌握着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治资源,必然成为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的责任主体。抓住领导干部这个“牛鼻子”,即握住了凝聚改革共识的引擎驱动,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崇法学法遵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基,引领、推动国家建设和改革。
《决定》以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改革原则之一,同时指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足见法治之重要。第一,要彻底破除改革与法治相对立观念。清除“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法律的条条款款妨碍和迟延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等观念,明确改革和法治是辩证统一、相互作用的。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在改革中健全完善法治。第二,通过立法指明改革方向。法治是改革的基础,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改革应于法有据,先立后破有序进行。结合具体实践做出提前性预测性立法,做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对立法条件尚未成熟但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改革措施,应按照法定程序特别授权,进行先行先试。第三,以法治创新引领改革创新。改革是对既有制度体系、体制机制、法治体系、法律行为、法权利益等进行调整、修复、完善、突破,创新是改革的动力源泉,不断创新可以激发制度活力和社会活力,通过法治创新即以新思想新方法对既有法治体系立改废释纂,从而建立或健全新制度新体制机制,引导改革再深化、再推进。
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
法治通过立规设矩规范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实现公平正义,这里的行为不是某一个人某一组织某一方面的行为,而是改革中所有个人、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一切行为活动。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宪法的明文规定,宪法之规定深刻体现了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的核心要义,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受宪法和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其一,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研究改革方案时,需同步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实施改革措施时,发现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修正或待法律修改后再推进。其二,执法司法和改革实践相贯通。《决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章中,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之后依次单列“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执法层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改革之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活动;司法层面,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从法律制定再到实施,实现对改革行为全链条、全周期、全方位规范和约束,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
改革是对既有利益结构的变动,也是对既定秩序体系的挑战,通过法治可让改革的风险事前可预防、事中可解决、事后可弥补。
首先,从源头和核心上以法治确保人民福祉利益。人民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通过法治教育和宣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共同的价值崇尚与行为规范,同时在改革过程中合理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确保其权利不被非法侵犯或剥夺,其义务得到积极履行。其次,通过宪法和法律法规建立一系列制度、体制、机制,使改革中已产生的矛盾冲突得到合法合理解决,利益损失得到相应赔偿补偿。法治促进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项法律制度中感受到法治温度,在每项执法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法治的目的之一在于以和平非暴力方式解决争端,以法治的方式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此化解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冲突,再以立法确认并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在改革中化解风险,在风险中持续深化改革。
以法治确认和发展改革成果
如果说聚共识、领方向、束行为、化风险侧重以法治的“质”保障改革,那么确认和发展成果则更多体现以法治的“量”巩固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
分量的释义之一是重量,新时代法治的分量在改革中所占比例较以往任何时期都大,法律制定的领域更广、数量更多、精度更深,《决定》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单独作为一章,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等都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一方面,改革向前一步,法治就要跟进一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脚石。法律的配套则着力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和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推动各方面制度更成熟更完备。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正式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并通过了监察法。因此,法治是确认和发展改革成果的首要方式,是建设法治中国、建成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
(作者介绍:彭澎,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湖南省法治人才库专家,湖南省法学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会会长。董智鑫,湖南省委党校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