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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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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和解制度化解破产纠纷
郴州苏仙区法院审结首例案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共赢

  湖南法治报见习记者 刘建军 通讯员 肖薇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等待债务人企业的除了清算注销外是否还有别的出路?近日,苏仙区法院巧用“执转破”程序,化解一起追偿权纠纷引发的破产清算案。

  郴州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种植水果、养殖牲畜家禽为主的公司。经过10多年经营,公司初具规模,致力于乡村振兴事业,帮助当地贫困户脱贫增收。然而,饲养的生猪两次遭遇猪瘟,种植的经济作物受旱灾等因素影响,公司损失严重,欠下许多债务。

  2023年9月1日,因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牧业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武某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3年11月30日,苏仙区法院裁定受理牧业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后核查了公司债务,发现债权人已申报的债权达160万元。但公司财产状况并不乐观,破产清偿率极低。

  为破解僵局,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与债务人沟通,详细了解公司现状,深入分析公司继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同时向债务人说明积极履行债务、争取和解是公司重生的良机。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经审查裁定,认可该份和解协议,遂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谢谢法院,从破产清算到破产和解,不仅保住了企业,也给濒临破产的企业重获新生的机会。我们一定珍惜机遇,继续努力经营,争取转危为机,早日还款。” 牧业公司负责人说。 

  该案是苏仙区法院探索运用破产和解制度化解破产纠纷的首例成功案例,也是狠抓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缩影。苏仙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和解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便捷高效优势,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从单向转化、前后衔接转变为双向互促、一体推进,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共赢,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推动苏仙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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