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湖南法治报通讯员 刘慧隆
19岁女孩经媒人介绍认识24岁男孩,两人见面第1天确立恋爱关系。7天后订婚,同居30多天后怀孕,第487天分手。男方以未能完婚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婚约红包及订婚宴费用共计206850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2年6月5日,经媒人介绍,林某与李某相识,两人第1次见面即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12日,在媒人与双方家长见证下,按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李某经媒人支付给林某现金彩礼16.6万元,给林某父母用于封给女方亲属的14个红包35050元。林某的父母、哥嫂、爷爷、外公外婆和舅舅亦按风俗封红包给李某共计23128元。订婚后,林某辞去工作,随李某一同前往云南生活,在李某父母经营的一家百货批发部从事销售、搬货及做饭等辅助性工作。7月下旬,林某怀孕,但因其吃过感冒药担心影响胎儿智力发育,林某在李某陪同下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此后,林某未再自然受孕,因生活习惯冲突,常与准婆婆发生唇舌之争,李某更偏向其母亲。
2023年10月13日,林某因网购与准婆婆发生争吵,李某要林某“滚回去”。次日早晨,又发微信催促林某,林某一气之下当日返回娘家。之后,在媒人劝说下,李某欲接回林某,林某不同意,建议前往深圳打工,两人未能谈和。2024年3月,李某到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之诉,要求林某退还彩礼16.6万元及婚约红包35050元、订婚宴费用5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金红包16.6万元是李某为了与林某缔结婚姻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彩礼,林某亦没有异议。李某给予林某亲属的14个红包35050元,系订立婚约发生的人情往来,林某亲戚收取该红包后亦给了李某一定金额回礼。李某诉求退还的订婚宴费用5800元,未能提供相关支付依据,且该款项是完成订婚仪式而产生的程序性费用,林某不是受益者,亦不属于彩礼范畴。综合考虑林某订婚后随李某在云南共同生活了1年4个月有余,同居期间怀孕、流产,且李某与林某订婚时林某未到法定婚龄,双方分手的原因及过错等因素,判定林某按40%的比例退还李某彩礼66400元。
【法官说法】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当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6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返还的数额应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生育(或非正常分娩)情况、双方过错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