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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游泳场所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
“不私自下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和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水情的水域游泳……”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水警大队民警易智告诉记者,入夏以来,湘江、浏阳河、捞刀河等水域野泳者增多,溺水事故也进入高发季。民警每天在重点水域巡逻防控,也时常进学校宣传防溺水知识。虽然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但每年仍有不少溺水事故发生。
对此,《若干规定》第9条明确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体育发展专项规划,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兴建游泳场馆,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以及游泳场所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第9条第二款规定,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选取合适的自然水域建设安全游泳场所。
清晰界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
每一起溺亡事故背后是一个家庭的破碎。记者注意到,《若干规定》特别明确了学校职责和家庭义务。
“《若干规定》清晰界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方责任,共同织密防护网络,为中小学生的成长创造安全的环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卿晓英说。
针对学校,《若干规定》要求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生进行防溺水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创造条件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擅自游泳。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防溺水工作预案。为做好防溺水工作的家校联动,还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及时提醒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针对家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防溺水监管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经常性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防溺水意识。进行游泳技能和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教育,提高自救能力。因故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监管义务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
此外,《若干规定》压实危险水域防溺水主体责任,合理规定政府及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溺水管理体系,建立防溺水工作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和监测网络体系。定期研究部署防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防溺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教育、民政等部门在防溺水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