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赵玲)近日,受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区法院出席了一起由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再审开庭,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6年5月,谭某某资金紧张,向某投资公司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借款5万元,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某投资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取得法院生效判决。
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2015年至2021年间,某投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的金融资质,却以出借人的身份向不特定的社会个人、单位提供借款,收取利息,并签订借款合同。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区检察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后依法提出抗诉,市中院裁定由岳塘区人民法院再审。5月21日,岳塘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参加庭审。
民事再审法庭上,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嘉伟宣读了抗诉书。对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全面阐述了该案的办理过程及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依法对整个庭审活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再审法庭行使监督职能,体现了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将继续秉持“检护民生”初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守护好群众权利救济的检察监督防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