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李翔 见习记者 梁原 余毓华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这是全国热映电影《第二十条》的经典台词。片名“第二十条”指的是《刑法》第20条,也就是正当防卫条款。恰逢3月学雷锋月,见义勇为是雷锋精神的重要内涵,当见义勇为的“雷锋”遇上第二十条,法律如何保护活雷锋?
3月5日,记者来到宁乡市人民检察院,邀请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全国优秀公诉人陈娟解答相关疑问。
记者:法律如何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
陈娟:在立法层面,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一是修改防卫过当的规定,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是增加特殊防卫的规定,即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作斗争。
在司法层面,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于指导司法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发布正当防卫的指导案例,一次次向我们传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追求。
记者:遇到什么样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
陈娟: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从侵害权利的类型看,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从不法侵害的程度看,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从不法侵害针对的对象看,既可以是针对本人人身、财产、其他权利的侵害,也可以是针对国家、公共利益权利的侵害,比如公交车上任意拉拽司机方向盘的行为人。
记者:“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何理解?
陈娟: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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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意见》,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不法状态还在继续,可以实施防卫吗?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指导意见》也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记者: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何标准?
陈娟:防卫过当要符合两个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缺一不可,重大损害是重伤以上。
《指导意见》第12条明确要求: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记者:防卫尺度要如何把握避免转换成故意伤害?
陈娟:从法律层面判断,针对明显显著行为的行为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手段进行防卫,这不会认定为是防卫行为,而是故意伤害;针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会认定为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记者:遇到不法侵害时,该如何保护自己或他人?
陈娟:第一,路见不平可拔刀相助,但是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而不是以暴制暴。第二,好汉不吃眼前亏,正当防卫赋予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但是不论是防卫还是避开,都是以保障自身生命安全为前提。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给了我们见义勇为的底气,也要提醒大家,请保障好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