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境外地下钱庄洗钱
7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刘咏冬)2月20日,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地下钱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7名被告人通过提供107张银行卡,刷POS机虚假支付的方式,帮助境外地下钱庄洗钱,转移资金流水3198.4336万元,涉及全国371起电信诈骗案件。
该案中的地下钱庄由境外犯罪嫌疑人阿旺等人组织,有多个组织严密的团队。其中有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申请POS机和提供银行卡的“商户组”,有专门负责激活POS和运送POS机到指定地点的境内帮手组,有专门负责使用银行卡将犯罪资金取现的取现组,还有专门负责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将犯罪资金流转到二级商户的一级卡组。阿旺等境外犯罪人员通过“蝙蝠”“如流”等聊天软件指挥这些境内小组按照不同分工,实施洗钱活动以达到转移境外违法犯罪资金的目的。
7名被告人属于上述团队中的一级卡组。被告人黄某在境外与诈骗犯罪嫌疑人阿旺相识。回国后,黄某接受阿旺邀请,邀集其余被告人组建一级卡组。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刷POS机虚假支付的方式,为阿旺等人的违法犯罪资金提供转移支付帮助,被告人黄某等人先后使用来自全国各地的80名卡主的107张银行卡,转移资金流水总计3198万元。其中有报案人报案的被诈骗资金为1082万元,涉及全国371起电信诈骗案件。7名被告人共计获利1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7人明知系境外犯罪人员的犯罪所得资金,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属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3年4个月至两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7名被告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