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伊悦)“感谢您,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保证不再冲动行事。”10月30日,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
今年7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同村村民张某某、苏某某、凌某某等人在凌某某家中喝酒。喝酒时,黄某某与苏某某因琐事以及过往积怨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黄某某回家拿了一把镰刀和一把菜刀恐吓苏某某,凌某某与张某某上前劝阻,试图夺下黄某某所持菜刀。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左脸脸颊被黄某某所持菜刀割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损失,认为该案件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
检察官主动联系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进行释法说理。黄某某再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其谅解,双方握手言和。随后,在检察官主持下,本着自愿原则,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至此,该案当事人矛盾得以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