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晶 程舰磊)近日,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姚某所占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份由原告李某、被告姚某各占25%;被告姚某所占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份由原告李某、被告姚某各占50%。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21年8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部分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据李某陈述,离婚后,发现姚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瞒其经营两家公司并占有相应股权的事实。其中一家是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姚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占股50%。另一家是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姚某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占股100%。两家公司均成立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姚某有意隐瞒,所以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两家公司的股权予以分割。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姚某名下两家公司的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处理姚某在上述两家公司的股份,现原告李某请求分割,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两家公司不同意原告成为公司股东,但其他股东亦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成为上述公司股东。上述两家公司均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注册登记,姚某所占股份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提交资产负债及债权的证据,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