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晏可慧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新生业态蓬勃发展,但引起的各类纠纷也一直持续不断。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直播带货引起商家与传媒公司发生纠纷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传媒公司返还原告商家直播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等共计9万余元。
原告湖南某中药材股份有限公司为推广公司研发的艾草足浴粉产品,与被告厦门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服务合作合同,由被告旗下的网络达人为原告产品提供抖音直播服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直播服务费用7万元。转账两个月后,原告虽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以主播排期冲突等理由未提供直播服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直播服务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履行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但被告不依约提供直播服务,属于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关于违约条款双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时改正,如违约方限时仍未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法院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当下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直播带货已然成为电商经济风口。然而,其背后隐藏的各类纠纷应引起商家的重视。尤其是签订合同要慎重,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全面预测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防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盲目相信网红主播或明星的带货能力,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