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利息却主张支付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本报讯(通讯员 严育)民间借贷是生活中常见的事情,有借款就有利息。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陈某限期内偿还原告廖某借款4100元。
2017年12月,陈某需资金周转,通过他人向廖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未明确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陈某自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分13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廖某还款25900元。此后,经廖某多次催讨,陈某未再还款,廖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责令对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被告接受资金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间的借贷是否有利息的约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间的借贷约定了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间的借款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经原告催讨并给予一定宽限期后及时偿还,被告对上述借款拖欠不还有违诚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