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冯辉)8月12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支持桂阳县政府与一起损毁城市绿化带绿化花草树木案件中的当事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今年7月13日,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桂阳县迎宾路某某石材门口前绿化带建设电力设施,损毁城市绿化花草树木,经现场勘察测量损毁面积为32.6平方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现该案线索后,向县检察院移送,请求支持起诉。检察院遂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支持县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汪某等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磋商。
磋商会上,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受县政府的指定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法律依据、修复效果等情况进行了交流,检察院就本案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检察机关支持磋商意见。经过两个小时的磋商讨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约定由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
此次磋商协议的成功达成,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有助于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节约司法成本,着力宣传了“谁破坏、谁恢复”和有损必究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接下来,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与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检察监督,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为建设绿色桂阳贡献新时代检察力量。